1. 中国乔丹品牌被起诉的结果

按实际情况,2015年初,北京一中院驳回了迈克尔·乔丹的诉讼请求。迈克尔·乔丹上诉至北京市高院,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被诉裁定。所以按现时的情况,中国乔丹被诉还没有结果。美国NBA巨星、“飞人”乔丹起诉中国品牌“乔丹体育”商标侵权一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78起乔丹体育商标争议案中的32起所做出的判决。法院维持一审判决,驳回迈克尔·乔丹撤销乔丹体育争议商标注册的上诉请求。
迈克尔·乔丹法律顾问的新闻发言人称“对法院就商标争议案做出的判决表示遗憾。迈克尔·乔丹提起诉讼的目的不仅仅是保护自身的姓名权,更是为了保护消费者不受误导。”
“针对商标争议案的判决,我们将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迈克尔·乔丹针对乔丹体育在上海法院提起的姓名权侵权案件,与商标争议案是相互独立的案件,姓名权侵权案仍在审理中。”
迈克尔·乔丹表示,“尊重中国的法律,并相信中国法律会保护他的合法权利并确保消费者不受误导。”
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位于中国福建省晋江市,是国内知名的体育用品公司。2000年以来,该公司在服装、鞋、书包等多个商品上注册了“QIAODAN”、“侨丹”、“桥丹”、“乔丹王”等多个商标。
迈克尔·乔丹认为,乔丹公司注册的“QIAODAN”、“侨丹”等商标,侵犯其姓名权、肖像权,具有不良影响。
据公开媒体报道,乔丹的代理律师也曾表示,中国公众看到与“乔丹”“QIAODAN”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会将其与迈克尔·乔丹本人相联系;乔丹体育在明知或应知迈克尔·乔丹知名度的情况下,将相关标识申请注册为商标,有违诚信原则;相关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造成社会公众对产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乔丹体育的代理律师马东晓表示:迈克尔·乔丹本人的姓氏为“Jordan”,本身为英美普通姓氏,而中文“乔丹”是其中一种惯常的翻译,难以认定“乔丹”与迈克尔·乔丹之间存在必然、唯一的对应关系。据此,迈克尔·乔丹对中文“乔丹”及作为普通篮球运球动作的剪影形象并不享有任何在先权利。乔丹体育自成立以来,经过20余年的经营,已经获得了广泛的市场认可和稳定的市场秩序,相较于乔丹体育对其商标的使用,不能认定“乔丹”二字与迈克尔·乔丹先生之间的对应关系已强于乔丹体育。虽然迈克尔·乔丹作为篮球运动员,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但并不代表他的姓名在商品上拥有相关的权利,而“乔丹”品牌作为合法的注册商标,才拥有在商业使用中的排他性权利。
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维持乔丹体育的一系列商标注册。
迈克尔·乔丹对此裁定表示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2015年初,北京一中院驳回了迈克尔·乔丹的诉讼请求。
迈克尔·乔丹上诉至北京市高院,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被诉裁定。
对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迈克尔·乔丹法律顾问的新闻发言人表示,将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这不是国际知名商标第一次在中国遭遇诉讼失败。就在上月24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美国New Balance公司在中国的关联公司--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因使用他人已注册商标“新百伦”,构成对他人商标专用权的侵犯,需赔偿对方9800万元。

2. 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的名权纠纷

正当美国篮球巨星“飞人”迈克尔·乔丹(下称乔丹)起诉乔丹体育的官司淡出公众视线之时,2013年4月8日,乔丹体育方面表示,乔丹的起诉直接导致该公司上市受阻,宣布已起诉乔丹本人,要求其恢复公司名誉,并索赔800万美金。2013年4月2日,泉州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7日开庭审理原告迈克尔·乔丹诉被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百仞贸易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案,“乔丹体育”的律师在庭审中表示,品牌之所以取名中文“乔丹”,其实本意为“南方之草木”。
庭审中,原告“飞人乔丹”方表示,被告未经允许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原告名字,攀附原告名声,侵犯原告姓名权,且严重误导了中国广大消费者,被告的侵权行为持续了十多年,且到2014年为止,还在持续,原告现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不当行为。同时,将索赔数额从原来的4万余元提高到114万余元。
被告“乔丹体育”方则表示,我国《民法通则》对姓名权的保护适用于在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而迈克尔·乔丹是美国公民,且从未在中国居住过,不是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其援引《民法通则》的规定在中国境内主张姓名权于法不符,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依照中国法律规定,构成法律保护的姓名权客体必须是公民决定或使用的姓名。中文“乔丹”不是MichaelJordan的姓名,只是英美普通姓氏“Jordan”的中文惯常翻译,不构成我国法律下的姓名权客体。
迈克尔·乔丹2012年发表声明,指责“乔丹体育”未经授权使用他的中文名字、球衣号码23号、“甚至试图用他孩子的名字从事经营活动”。在他的诉讼请求中要求,“乔丹体育”应立即停止滥用其姓名的行为,并让中国消费者了解他跟乔丹体育没有任何关系。
上海律师丁金坤表示,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都保护姓名权,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但法律是有地域性的,通常法律保护的对象是本国境内的本国公民,对于不在本国境内的外国人,除非有特别规定,否则是不保护的。因此乔丹起诉姓名权侵权,缺乏法律依据。
在有20余万网友参加的新浪网“乔丹诉讼”民意测验中,有51.2%的人认为乔丹体育不侵权,44.4%的人认为构成侵权,而4.4%的人选择了“不好说”。
据悉,乔丹体育于2012年6月宣布已经注销了部分“可能被误解的防御性商标”,其中包括与乔丹两个儿子名字的中英文写法一致的“杰弗里乔丹”“马库斯乔丹”“JIEFULIQIAODAN”“MAKUSIQIAODAN”及其变体的商标。分析人士认为,主动申请撤销相关商标并公示,是乔丹体育的主动示好之举。
2015年年初乔丹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中国乔丹体育公司撤销关于“QIAODAN”、“侨丹”、“乔丹王”在内的多个争议商标,但一审被驳回。乔丹在4月再次提起诉讼,5月诉求再次被驳回,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78起中的32起做出判决,决定维持一审原判,驳回乔丹的诉求。
乔丹体育公司代理律师表示:“乔丹本人的姓氏为‘JORDAN’,这和‘QIAODAN’相比有很大不同,而且‘JORDAN’只是美国一个普通的姓氏,很难认定‘乔丹’品牌与迈克尔-乔丹本人存在必然联系。虽然乔丹本人拥有很高的社会知名度,但这并不代表他的姓氏在产品商标方面拥有特权。”

3. 如何评价“乔丹起诉乔丹体育商标案再遭败诉”

这事的关键证据是乔丹体育中文商标的注册时间是2001年,与乔丹1984年入选公牛队,专1994年退役属,也就是乔丹名扬天下后注册的商标。商业故意显然易见。
乔丹体育在国内商业表现可圈可点,除了这个名字,其它都是依靠勤奋与严谨。
官司成败压力最大的是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有极大的案例效应。
乔丹体育因为此事已经被延迟上市达四年,付出了很大的代价,所以此战是生死之战。
迈克依法办事,无可指责,乔丹体育也是依法办事,亦无可厚非。
谁错了,这个时代吗?

4. 迈克尔乔丹胜诉对中国乔丹体育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请专业人士解答!谢谢!

这个你放心,不会胜的,叫乔丹的人那么多,例如在香港Jordan的翻译是佐顿。除非你吧乔丹2字在中国注册,,如果这样都能胜的话, 叫乔丹的那么多人都要来告了

5. 法院判定乔丹体育商标是否有欺骗性

为了保留商标“乔丹QIAODAN”,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打起了官司。
近日,北京知产法院审结该案,驳回原告乔丹体育公司的诉求。
由于中国公众普遍将“乔丹”与美国知名篮球运动员“迈克尔·杰弗里·乔丹”相对应,该系列案件中,诉争商标“乔丹QIAODAN”是否具有欺骗性成为案件的焦点。

判决驳回原告诉求
法院认为,乔丹体育公司明知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在我国具有长期、广泛的知名度,仍然使用“乔丹”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标记有争议商标的商品与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存在代言、许可等特定联系,损害了迈克尔·杰弗里·乔丹的在先姓名权。
本案中,诉争商标由汉字“乔丹”、拼音“QIAODAN”构成,其显著识别部分为汉字“乔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认定,美国著名篮球运动员迈克尔·杰弗里·乔丹是在我国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公众人物,“乔丹”已经与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之间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
诉争商标“乔丹”使用在相关种类商品上,相关公众容易误认为标记有诉争商标的商品,与著名篮球运动员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存在代言、许可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或品质产生错误认识,具有欺骗性。
因此,诉争商标属于《商标法》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应当不予注册。此外,《商标法》所规定的情形属于禁止使用的绝对条款,因此诉争商标无法经使用取得知名度而获准注册。
综上,北京知产法院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在先生效判决中关于原告“乔丹”商标损害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在先姓名权的认定,认定诉争商标具有欺骗性,驳回原告乔丹体育公司的诉讼请求。

中文和英文还是有想通的。

消息来自凤凰网。

6. 中国乔丹状告美国乔丹是什么情况

中国乔丹体育公司是第十三届全运会的官方合作伙伴,而美国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授权律师事务所向天津市体育局和全运会组委会发出的一份律师函,称中国乔丹商标因侵权被法院判定撤销,相关商标在全运会中使用会产生不良影响。

中国乔丹公司认为该律师函侵犯其名誉权,遂将迈克尔·乔丹及其授权律师事务所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维权费用共110万元。7月19日,有记者从朝阳法院获悉,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这次诉讼,也被认为是2012年诉讼案的余波。

(6)乔丹体育裁决扩展阅读:

2012年美国乔丹起诉中国乔丹侵权:

2012年2月,乔丹公司因使用乔丹品牌而受到美国篮球巨星迈克尔∙乔丹起诉。然而,最终美国乔丹并没有获得想象中的胜利。

案件审理中,乔丹公司列举自己公司的广告宣传、经营情况等证据。另外乔丹公司还举证,乔丹公司在美国NBA进行广告宣传、迈克尔·乔丹队友使用乔丹公司产品等用于证明迈克尔·乔丹早已知晓乔丹公司商标存在,提出本案争议存在恶意的证据资料。

关于乔丹公司商标问题,2014年4月14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4)第052419号《关于第3921394号“乔丹专业篮球运动装备专为中国消费者量身定做及图”商标争议裁定书》:

争议商标图形部分为运球人物剪影,动作形象较为普通,并不具有特定指向性,难以认定该图形与迈克尔·乔丹存在一一对应关系,并被社会公众普遍认知指向迈克尔·乔丹,故对迈克尔·乔丹关于争议商标损害其肖像权的理由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美国乔丹没有获得想象中的经济赔偿,也没有获得想象中的胜利。

迈克尔·乔丹对此裁定表示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初,北京一中院驳回了迈克尔·乔丹的诉讼请求。迈克尔·乔丹上诉至北京市高院,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被诉裁定。

最终北京市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7. 飞人迈克尔乔丹起诉乔丹体育公司(侵犯了他的)什么权

商标权,美国也有个乔丹公司
但是我国回应的是我们自己国家的乔丹

8. 乔丹商标案败诉后,会对乔丹体育产生什么影响

经过各级法院层层审理,八年时光悄然飞过,飞人乔丹与乔丹体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丹体育”)商标纠纷终于有了定论。 就在近几日,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远在大洋彼岸美国AIR JORDAN品牌对乔丹体育起诉商标侵权一案作出最终判决,认定被诉决定及一审、二审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都出现了错误,因此,应当撤销争议商标注册,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就争议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病爆发后,奥运会被推迟,赛事停止,体育产业受到不小打击。与此同时,体育用品行业内各品牌零售营业额也出现了不小下滑,一季度国内品牌零售总额同比下降20%,分别为李宁、安踏和特步。乔丹体育这次通过收购来重塑和提升自己的品牌,也不失为是一次在逆境中寻求自我突破的尝试。

9. 乔丹体育起诉耐克结果如何

时隔几年的商标案近日又有新的动向。3月8日,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丹体育”)诉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

2012年,MichaelJordan在上海法院起诉乔丹体育以侵害其商标权、姓名权为由,要求乔丹体育停止侵权行为,撤销78个相关注册商标,并赔偿114万余元,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仍在3月、10月两次驳回耐克的商标撤销申请,再次明确表达了“乔丹”并非MichaelJordan的姓名,乔丹体育注册使用“乔丹”商标不侵犯MichaelJordan的姓名权的立场。如今,相隔几年后,双方又因商标再起纠纷。

乔丹体育表示,被告擅自将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具有很高市场知名度和识别度的“乔丹”标识用于推广、销售其运动鞋商品的广告(竞价排名)中,属于在相同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损失及合理支出30万元。对此,“耐克体育”和“耐克商业”表示,被告没有把乔丹篮球鞋等相关标识用于其官网,只是后台关键词,因此不构成商标侵权,其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此案并未当场宣判。

10. 乔丹体育胜诉了吗

除非你吧乔丹2字在中国注册,,如果这样都能胜的话, 叫乔丹的那么多人都要来告了 看法院的判决书判决内容及依据的法律条文。福建晋江在30年前就是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