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协会章程怎么写

二OO五年一月十八日
松江村老年人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组织定名为木兰县松江村老年人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协会是社区(村)老年人自我治理、自我服务、自我保护、自我教育的老年群众自愿组合的组织,协会在社区(村)党政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业务工作接受上级老龄工作部门的指导。
第三条:协会在宪法和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答应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四条:协会的宗旨是: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有利于“三个文明”建设、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活动。发挥老年人的作用,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反映老年人的呼声,团结本社区(村)老年人,努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教,老有所为,老有民乐”的奋斗目标,使老年人与全社会成员共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成果。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协会的主要任务是:
1、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一法一例”,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2、及时向社区(村)和上级老龄工作部门反映老年人的意见和要求,协助社区(村)解决老年人的实际困难,开展为老年人服务活动。
3、组织老年人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引导老年人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4、研究和探索新形势下老年人碰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协助社区(村)做好老年群体的各项工作,发挥老龄主管部门的助手、桥梁和纽带作用。
5、完成社区(村)和上级老龄主管部门交办的老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凡居住在本社区(村),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承认本章程,均可自愿申请入会。
第七条:会员权利:
1、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2、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对协会工作及活动有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监督,要求答复和解决所提出的问题;
4、提出退会
第八条:会员义务: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德,自觉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遵守协会章程和有关制度,执行协会决议,完成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3、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宣传协会章程及宗旨,发展会员;‘
5、向协会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九条:协会最高领导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三年,遇有非凡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其职责是报告工作,修改章程,选举协会委员会。
第十条:协会委员会设委员五——七人,其中会长一人,副会长两人。会长、副会长、委员构成要有广泛代表性,非凡是妇女代表。协会可根据居住条件再划分出若干小组,组长由委员会任命。
第十一条:协会委员因变故需增补时,由全体委员讨论决定,并提请下届会员代表大会追认。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二条:经费来源
1、可从社区经费(村公益金)中按比例划拨一部分。
2、会员会费。
3、社会各方面的资助和捐赠。
4、通过合法途径的创收收入。
5、老年人自愿捐献。
第十三条:经费必须用于协会开展各项事业活动的支出。
第十四条:经费要有专人治理,专款专用,定期公布收支情况,接受全体会员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六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

㈡ 羽毛球协会章程

羽毛球协会章程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是广州市羽毛球协会(GuangZhou Badminton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在广州市体育局的指导下,全市羽毛球运动工作者和爱好者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际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团结全市羽毛球工作者和爱好者,努力促进羽毛球运动在我市的广泛开展,以增强市民体质,提高专项运动技术水平为己任;努力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为推动体育事业的不断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广州市体育局、广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体育中心内的广州市羽毛球运动管理中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广泛宣传和组织广大群众和青少年参加羽毛球运动,增强人民体质,提高运动技术水平;
(二)承担委托的竞赛培训和群体任务;
(三)组织羽毛球教练员、裁判员学习,审议、考核、评选、建议晋级事项;
(四)加强与国内外各省、市、区羽毛球协会的联系;国外羽毛球协会;港、澳、台羽毛球总会的联系,积极开展科研活动,学习和推广先进经验。
(五)协助选拔优秀运动员、裁判员参加全省、全国性各级体育比赛
(六)加强组织建设,广泛联系和团结社会各界人士,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作用和纽带作用;
(七)拓宽资金筹措渠道,增强自我发展的能力和后劲。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设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凡从事或喜欢羽毛球运动的工作者、爱好者,都可以成为本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热爱社会主义,作风正派,热心羽毛球运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组织的竞赛、裁判、科研、学习和研讨等集体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组织的有关参观学习和信息知情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参加本团体举办的竞赛、裁判培训等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覆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团体会员每年需缴交300元会费;个人会员需缴交20元会费,以后每年按5%递增(广州俱乐部会员除外)。
(五)向本团体放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关心、宣传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积极发现培养和推荐体育人才。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州市体育局审查并经广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大大)、副理事长(副大大)、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批准本团体各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职能和计划;
(十一)组织教练员、裁判员进行考核、审议推荐、上报授予等级称号;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 (理事人数比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事理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大大) 、副理事长(副大大)、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三)理事长(大大)、副理事长(副大大)、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 (大大)、副理事长(副大大)、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州市体育局审查并经广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 (大大)、副理事长(副大大)、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 (大大)、副理事长(副大大)、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广州市体育局审查并经广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 (大大)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大大)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大大)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广州市体育局审查并经广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本章程中写明]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大大)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业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不得在会员中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的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款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广州市民政局和广州市体育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际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广州市体育局审查同意,并报广州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任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广州市体育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终止前,须在广州市体育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广州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位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广州市体育局和广州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6年8月12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㈢ 中国排球协会的主要职责

(一) 全面负责本运动项目的管理,研究制定项目发展规划、计划和方针政策,指导会员协会的工作;
(二) 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本项目的中国竞赛制度、竞赛计划、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负责本项目各类全国性竞赛的管理;
(三) 指导本项目俱乐部的建设和后备人才的培养,管理本项目的各级国家队;
(四) 指导本项目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队伍建设,制定并组织实施相应的等级管理制度,组织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相关管理人员的集训和培训;
(五) 组织本项目的科学技术研究和科技攻关,提高科学训练和管理水平;
(六) 提出本项目的国际活动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负责教练员出国、出境任教的选拔和运动员个人到境外训练、比赛以及境外教练员、运动员入境从事教练和比赛的归口管理工作;
(七) 组织协调排球宣传、新闻出版及影视制品的制作、发行,以及排球竞赛和相关活动的电视转播、信息发布等项工作;
(八) 制定本项目的场地和器材标准,指导场地、训练基地建设和器材生产;
(九) 积极开展与本项目有关的市场开发活动和咨询服务,广开经费来源渠道,增强自我发展的能力和后劲;
(十) 搞好协会自身的组织建设,广泛联系和团结社会各界人士,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会员资格的丧失
凡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会员协会、会员俱乐部将终止和取消其中国排球协会会员资格:
(一) 不按时交纳会费和其他应交纳的款项;
(二) 严重违返中国排球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并给中国排球协会或会员协会、会员俱乐部造成重大名誉或经济损失;
(三) 会员俱乐部未按时注册或俱乐部自身解体、破产及被政府社团管理部门取缔。

㈣ 中国篮球协会的协会章程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中国篮球协会,简称中国篮协
(英文译名:CHINESE BASKETBALL ASSOCIATION)。
本会会址设于北京。
第二条:中国篮协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群众体育社会团体,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代表中国参加国际篮球联合会相应的国际篮球运动的唯一合法组织。
第三条:中国篮协的宗旨是团结全国篮球工作者、运动员和积极份子,努力发展我国的篮球运动,推动篮球的普及和技术水平的提高,攀登世界高峰,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增进与各国篮球协会和运动员的友谊,加强与国际篮联和亚篮联的联系与合作。 第四条:中国篮协的任务是根据国家的体育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统一组织、协调全国篮球运动的开展,推动群众普及活动和运水平的提动高,促进亚洲和世界篮球运动的进步。
第五条:本协会的职责:宣传与普及篮球运动,组织广大群众的青少年积极参加篮球运动,以增强体质和提高运动技术水平。
按照国家体育行政机关和国际组织有关规定,协助举办国际性竞赛,向有关部门提出国际活动及有关事项的建议。协助组织全国性的各类各级篮球竞赛和训练工作。拟定本项目运动竞赛制度、竞赛规则和竞赛纪律,报请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施准后行。
协助组织培训教练员、裁判员,提出对等级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以及运动员制度资格的审查和处理意见。根据国家体委和全国体总、国家奥委会委托拔和推荐国家队教练员、运动员、协助组织国家队集训和参加国际篮球比赛。
负责教练员出国任教的选拔和运动员个人到境外训练比赛的归口管理工作。协助组织篮球运动的科学研究工作。 本会吸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各产业、系统的篮球协会或其它所认可的篮球运动组织为团体会员。会员的权利:
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会员的义务:
遵守本会章程、报告本会决议;积极参加本会各项工作、推动群众性篮球运动的发展;在各级体委领导下,努力完成本会分配的任务。 本会最高权利机构为全国委员会。全国委员会由各省、自治区、协调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各产业、系统篮球协会及有关部门推选的委员组成,全国委员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委员每届任期四年。团体会员单位推选的委员,在任期内由于必要的原因可以变更人选,但需报本会领导机构备案。
全国委员会的职权:
通过和修改章程;听取和审查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讨论通过有关提案、决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大大、副大大、秘书长、副秘书长等领导人员,后报国家体委批准。
审议中国篮协财务预算。
在全国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即为执行办事机构,先例全国委员会的权力。会址设在北京国家体委训练竞赛二司篮球处。常务委员会由大大、常务副大大、副大大、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每届任期四年。

㈤ 协会章程的具体作用 谢谢

章程是一个组织进行自身管理的基本规则,它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基本作用。

1.保证组织的思想统一
这是章程最主要的作用之一。每个组织都有自己的性质、宗旨、指导思想、基本任务,它的成员必须就这些内容达成共识,才能保证这个组织的思想统一性。

2.建立组织的管理机制
章程要明确组织内部的管理机制,要对领导岗位的设置、领导者的产生办法和任期、下设部门和分支机构等一一进行确定,以保证组织内部的管理功能正常运行。

3.保障成员权利
参加任何一个组织、团体,都要承担这个组织交给的工作和义务,但同时也都享有这个组织所规定的权力。章程必须明确其成员的权力和义务,并对其成员的权力起到保障作用。

4.规定组织纪律
章程还要对成员的行为提出种种规范,凡违背章程中规定的组织纪律,都应受到处理或制裁 。